梁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鱼塘从事养鱼割草工作。2012年7月30日9时许,梁某在割草过程中不幸溺水,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梁某的亲属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94974元。被告张某也只是个养鱼承包户,生活并不富裕,发生如此重大的意外事故,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张某焦急无助之下,上网搜索到了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随即找到翰泰所请求提供法律帮助。翰泰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首席律师冯祥国和副主任律师陶子明担任该案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案情复杂、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冯律师、陶律师马上奔赴东莞谢岗镇,并于谢岗派出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调查事故发生当天公安机关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到医院调查当时抢救的经过;到事发池塘进行实地模拟案发现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我们发现梁某意外掉进鱼塘溺水身亡,有其自身身体等其他多种可能性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翰泰所首席律师冯祥国和副主任律师陶子明经过多方努力,多次到相关部门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做了大量的案件跟进工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张某于签订和解协议次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即受害人梁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火化费、尸体冷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整,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张某对此十分的满意,调解成功的那一刻,张某激动的与律师握手说:“今晚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
法院调解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