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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还杀人,凶犯廖志高被处死刑

来源: 时间:2013-04-27 16:39:59 浏览次数:

    一、案情

    2011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廖志高携带尖刀,爬窗潜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被害人秦某(女,殁年23岁)的租住处欲行抢劫。秦某惊醒后大声呼救,廖志高持刀捅刺秦的右锁骨处一刀。秦某反抗,拔出刺在身上的刀将廖志高的左臂捅伤。廖志高夺刀连续捅刺秦某的颈、胸等部位数刀,致秦失血性休克死亡。廖志高劫得秦某的手机1部、钱包1个后逃离现场。

    廖志高因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2011年5月18日,廖志高爬窗潜入被害人秦某的租住处,盗窃秦某的O N D A牌M P5播放器1台等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廖志高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翰泰所简评

    被告人廖志高潜至被害人租房劫财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户”的范围。在这里“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如果符合以上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这个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最高刑是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廖志高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是毋庸置疑的,且其情节极其恶劣,夺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颈、胸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死亡结果属于抢劫行为的结果加重情节。因为被告人廖志高是在抢劫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害人秦某的反抗而实施暴力行为,故意杀害秦某,杀人的行为是其抢劫的一个手段,应当被评价在抢劫行为当中,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如果被告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也是死刑。

    另外,被告人廖志高在2011年5月18日入户盗窃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廖志高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标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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